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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校临时用工进行2011年人才派遣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我校临时用工进行2011年人才派遣工作的通知

作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2日

关于对我校临时用工进行2011年

人才派遣工作的通知

沈电大人〔2011〕3号

为继续加强我校临时用工管理,同时做好新进管理岗位临时用工的规范工作,结合我校现有管理岗位和部分特殊岗位临时用工的派遣和合同到期的实际情况,根据《沈阳广播电视大学整顿和规范临时用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沈电大发 〔2010〕57号)及《沈阳广播电视大学人才派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沈电大发〔2010〕60 号)的要求,我校将继续实行管理岗位和部分特殊岗位的人才派遣,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人才派遣范围

派遣人员划分为两部分,一是2010年参加学校派遣现合同已到期,经学校及部门考核通过,本人自愿同意与派遣公司续签的人员;二是新入校在管理岗位及特殊工勤岗位工作,具备相应规定条件并经学校考核通过的临时用工人员。

二、派遣人员基本条件

凡在我校工作的管理岗位及特殊工勤岗位的临时用工,经相关考核通过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可进行人才派遣。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

2.诚实守信、敬业爱岗,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服从分配,听从指挥。

3.具备胜任工作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文化知识及专业技能,善于与人共事,有较强的团队精神。

4.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文化素质和政治分辨能力。

5.学历要求:大专以上学历。

6.年龄要求:40周岁以下。

三、派遣程序及时间安排

1.岗位核定及申请

时间:10月13日-14日

学校对各部门用工人员编制进行核定。各部门填写《沈阳广播电视大学全员工作量核定表》(附表1)及《临时用工岗位需求申报表》(附表2)报到人事处。人事处将根据各部门工作量反馈核定后的临时用工编制数。

2.部门推荐及考核

时间:10月15日-19日

各部门根据核定后的临时用工编制数确定本部门聘用人员,并根据临时用工人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制定考核方案,对符合人才派遣条件的用工人员进行考核。

续签合同人员的考核:对于需要续签派遣合同的人员,需填写《沈阳广播电视大学人才派遣人员考核申报表》,并在本部门公开述职,经部门考核和民主测评,优秀者在部门领导和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直接参加派遣。

初次派遣人员的考核:首次参加学校派遣的人员需递交《沈阳广播电视大学人才派遣人员考核申报表》及相应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经人事处初审合格,将统一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考核包括书面测试、上机测试),具体考核测试时间学校另行通知,测试合格人员,报党委会审定,通过后实施人才派遣。

以上表格请各部门于19日前将《沈阳广播电视大学人才派遣人员考核申报表》报于人事处,并请各部门在民主测评前将具体测评时间通知人事处。

3.签订协议

时间:10月24日-10月25日

派遣人员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与学校签订《岗位职责任务书》,与代理公司签订《合同》,明确聘任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待遇以及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等。

四、待遇

学校负责派遣人员的工资(管理岗位及特殊工勤岗位每人每月1000元,特殊技术人员每人每月1500元至1650元,),每月向派遣公司支付五险单位承担部分:养老保险419元/月;失业保险41.9元/月;工伤保险25.14元/月;医疗保险256.96元/月;生育保险19.27元/月;大额保险48元/年,同时支付人才派遣费每人50元/月。学校向派遣公司每人每月合计支付860.27元。保险单位支付部分以现行政策计算,每年将随国家政策调整。

五、派遣人员的管理

1.派遣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学校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派遣人员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岗位职责任务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各用人部门负责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为派遣人员建立考核、技术档案。

3.派遣人员需将党、团组织关系、工会会员关系转入学校,正常参加学校教职工的党、团组织和工会活动。

4.派遣人员的档案保管费由个人支付。

六、聘用期限及违约处理

1.此次聘用期限为1年,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年终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继续聘用。

2.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及违约处理,按签订的《派遣服务协议》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协议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学校以书面形式通报人才派遣公司,派遣人员与学校不再有任何形式的关系。

4.派遣人员在试用期内违反学校相关规定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合同自动终止,协议同时终结。

附件:1.《沈阳广播电视大学全员工作量核定表》

2.《临时用工岗位需求申报表》

3.《沈阳广播电视大学人才派遣人员考核申报表》

4.《拟人才派遣人员工作测评票》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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