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的申领
【法律依据】
1.《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
2.《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沈劳社发〔2005〕55号)
3.《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116号)
4.《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14〕310号)
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申请条件】
分娩或流、引产的女职工、配偶分娩的男职工。
一、女职工申领生育津贴
1.生育前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补缴时间不计算)且继续缴费的。
二、男职工申领护理假工资
1.配偶生育前男职工已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补缴时间不计算)且继续缴费的。
【办理材料】
一、女职工申领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妊娠分娩所需资料
1.《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复印件(加盖病例复印专用章);
2.《出生医学证明》;
3.《生育登记单》。
(二)女职工流产、引产所需资料
1. 门诊就医患者提供《手术记录单》或《药流记录单》,自然流产门诊就医患者提供完整门诊病例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住院患者提供《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复印件(加盖病例复印专用章);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自然流产患者需要提供明确诊断的病例加盖医院印章及影响报告单和化验单复印件。
二、男职工申领护理假工资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间】申领人员在治疗终结或分娩后三个月内,将所需才材料交到人事处。
【联系电话】024-23218293
沈阳开放大学人事处